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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1 13:35:49  浏览:961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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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七届第5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1992年2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杨尚昆
1992年2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

(1992年2月25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2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五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领海的主权和对毗连区的管制权,维护国家安全和海洋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为邻接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领土和内水的一带海域。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陆地领土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及其沿海岛屿、台湾及其包括钓鱼岛在内的附属各岛、澎湖列岛、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南沙群岛以及其他一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岛屿。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向陆地一侧的水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为十二海里。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采用直线基线法划定,由各相邻基点之间的直线连线组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的外部界限为一条其每一点与领海基线的最近点距离等于十二海里的线。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毗连区为领海以外邻接领海的一带海域。毗连区的宽度为十二海里。
中华人民共和国毗连区的外部界限为一条其每一点与领海基线的最近点距离等于二十四海里的线。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领海的主权及于领海上空、领海的海床及底土。
第六条 外国非军用船舶,享有依法无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的权利。
外国军用船舶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批准。
第七条 外国潜水艇和其他潜水器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必须在海面航行,并展示其旗帜。
第八条 外国船舶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和平、安全和良好秩序。
外国核动力船舶和载运核物质、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物质的船舶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必须持有有关证书,并采取特别预防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有权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防止和制止对领海的非无害通过。
外国船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条 为维护航行安全和其他特殊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可以要求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的外国船舶使用指定的航道或者依照规定的分道通航制航行,具体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公布。
第十条 外国军用船舶或者用于非商业目的的外国政府船舶在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主管机关有权令其立即离开领海,对所造成的损失或者损害,船旗国应当负国际责任。
第十一条 任何国际组织、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内进行科学研究、海洋作业等活动,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违反前款规定,非法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进行科学研究、海洋作业等活动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外国航空器只有根据该国政府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签订的协定、协议,或者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或者接受,方可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上空。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权在毗连区内,为防止和惩处在其陆地领土、内水或者领海内违反有关安全、海关、财政、卫生或者入境出境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行为行使管制权。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主管机关有充分理由认为外国船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时,可以对该外国船舶行使紧追权。
追逐须在外国船舶或者其小艇之一或者以被追逐的船舶为母船进行活动的其他船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领海或者毗连区内时开始。
如果外国船舶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毗连区内,追逐只有在本法第十三条所列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受到侵犯时方可进行。
追逐只要没有中断,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或者毗连区外继续进行。在被追逐的船舶进入其本国领海或者第三国领海时,追逐终止。
本条规定的紧追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军用船舶、军用航空器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授权的执行政府公务的船舶、航空器行使。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布。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依据本法制定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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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政府


蚌政〔2003〕51号




关于印发蚌埠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蚌埠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次市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蚌埠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为贯彻《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2〕80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等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按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为筹集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所收取的费用。
二、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工业、民用和公共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在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原有关我市出台的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类似的收费项目以及其它各类专项配套费,包括燃气、自来水、集中供热开户费和增容费等一律取消,不得重复收取。
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建设单位和个人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一次交清。城市规划部门依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凭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征收标准为:
住宅每平方米50元;非住宅每平方米70元。
五、未纳入综合开发的零星建设房地产开发项目(市区低于5万平方米),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的150%征收。
六、以下用房及建设项目免征或者减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军事用房(不含营业性用房)、九年义务制教育教学用房、社会福利事业用房、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工业厂房、党政机关所建办公用房中财政拨款的部分,以及城郊结合部及近郊农民自建自住住宅,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幼儿园、高中、职业学校教学用房,按"退二进三"政策迁出市区的工矿企业新建用房、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安排的建设项目和工业招商项目,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高校教学、科研、后勤服务设施项目按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对高等学校建设用地和设施建设实行优惠政策的通知》(皖政办〔2002〕33号)中有关规定执行。
七、要严格执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减免规定,对符合以上减免条件、确需减免的,由项目建设单位申报,经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八、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和城市共用设施建设,包括:城市道路、桥梁、公共交通、供水、燃气、排水、污水处理、集中供热、园林、绿化、路灯、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和征收单位人员管理经费。
未纳入综合开发的零星建设房地产开发项目加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专项用于住宅配套工程建设。
九、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市建设委员会负责征收。市建设委员会授权蚌埠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作为本市收费单位,单位代码0714,收费项目编号为071401。按照市政府《关于印发蚌埠市预算外资金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通知》(蚌政〔2001〕114号)规定,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行收缴分离,纳入市、县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征收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范围、标准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得随意提高收费标准、自立收费项目或扩大收费范围,违者按乱收费查处。
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单位应到市、县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主动接受物价、财政、审计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十一、市、县物价局、财政局应加强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保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十二、新城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上述标准自行征收。
十三、各县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研究制订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十四、蚌埠市原出台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政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此前批准实施的建设项目,市政府已经同意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继续执行。
十五、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3年5月16日印发




专利发明前必须考虑的问题

专利权人其实很可怜,为了将专利转化,不惜屡屡上当,花费不少的冤枉钱;自己组织生产又由于不懂经营、不懂市场,投资的钱多打了水漂。专利的转化率低是世界性难题,这是因为很多专利本来就不具有转化的可能。发明创造可以来自一拍脑子的灵感,但是要想将专利转化还有更多的事情需要周详的考虑,所以发明创造不仅仅只是个技术问题,在发明创造前发明人尤其是非职务发明人应当先考虑以下几个问题。

1、是否具有实用性

尽管“永动机”被公认为是不可能的发明,但是至今仍然有不少人还在孜孜以求。发明人痴迷于技术的创新非常容易深陷其中不能自拔,发明人耗尽财力和半生精力仍就一事无成的比比皆是。这里要给发明人几个忠告:做不出产品的发明创造一般的单位和个人发明人不要去搞,这种前沿尖端技术尽管充满了诱惑,但是也是一个陷阱,仅凭一般的财力想完成发明以及转化是做不到的。不具有实用性的发明不要去搞,我看到一个报道某个农民自己制造了联合收割机,但是刚刚上路就散了架,农民自己制造飞机,制造潜水艇,这些高科技的、涉及多学科的、需要耗费巨大资金的机器设备,岂是农民依靠自己的聪明才智就可以创造出来的?他们耗费大量的钱财和精力制造出来的“飞机”和“潜艇”顶多给他们自己当个玩具而已,根本不具有任何的实用性,做出来的东西自然不可能转化成生产力。

2、是否有市场需求

任何发明创造是否能够转化,其前提条件是该专利产品是否存在市场需求,当然很多伟大的发明一开始也并不为市场所接受,这些特例并不具有普遍的借鉴意义。有个按摩师发明一种按摩床,这种按摩床几乎函盖了所有按摩床的功能,当然这样的床价格也不菲,高达几万元,这种床制造出来后卖给谁?家庭显然不合适,按摩院根本用不上。再好的东西如果没有市场,都是没有价值的,所以发明创造之前应当考察市场的需求。

3、产品为谁设计

有市场需要,还要确定产品的消费者,也就是确定产品以后卖给那些人。有个发明人来咨询本人转化问题,他有好几个发明专利,其创意很新颖,非常好地解决了农产品就地加工以及保鲜问题,该发明受到了多家国外著名公司的关注,纷纷表示要进行合作。应该说该产品的市场需求是没有问题的,但是这种产品的价格至少百万元以上,那么就产生了这样的问题,价格这么高的产品卖给谁?加工厂不会买,因为加工厂本来就有加工设备,不会重复投资,也许有农民看到了商计,但是掏不出百万元以上的钱来买,产品有市场没有好的定位还是不行。经过分析这种产品最有购买愿望的是农民,如果鲜果销售不出去,或者价格不好,他们可以就地加工成为半成品。那么消费者群体就确定为农民,按照农民的购买力以及大致评估的赢利水平,最后确定该产品制造价格成本应当控制在10万元以内才有购买者,发明人马上将其发明根据消费者定位进行了改进。

4、是否使用方便

发明人往往陷入追求完美的误区,片面追求产品功能性。比如防盗门的锁越来越复杂,这样小偷就不能轻易打开,防盗功能确实非常的强,但是同时带来了另一个麻烦。笔者看过一个电视片,某公司的员工宿舍屡次被偷,为了防止小偷再次光临,员工们凑钱安装了防盗性非常好的防盗门。但正是这坚固的防盗门夺去了他们鲜活的生命,一次意外的失火,在慌乱中大家找不到钥匙,坚固的大门大家合力也砸不开。防盗门烦琐的开门程序麻烦小偷的同时也麻烦了自己,据统计有些防盗门的开门时间竟然要几分钟,那么在紧急情况下,防盗门也必将成为夺命门。有一种门锁出门时只要将把手往上一提就将门锁上了,而在屋里开门则更简单,将把手往下一按,门一推就开。与烦琐的锁相比哪种将更加受欢迎不言自明。所以在发明创造前应当充分考虑最终用户的使用习惯,将烦琐的使用程序尽量简化,让用户看起来简单,使用起来方便。

5、是否符合经济的原则

苏联人发明的武器,看起来比较粗笨,但是简单实用,造价低廉,在二战时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有些武器也迅速销往全球。创造发明主要体现在功能的创新上,而不是产品制作是否精美,为了让消费者接受还应当充分考虑产品的价格,如此就必须考虑材料使用符合经济原则。国外有人发明了一种鞋,非常的简单实用,而且价格特别的便宜,一面世立即受到消费者的追捧。产品使用材料的经济性,使得产品的制造成本低廉,当然产品的价格也比较低。可以实现同样的功能,当然是价格比较低的更加受到欢迎,也大大扩大了消费群体,这样的产品将更加具有竞争力,更加容易被市场接受。

我们的发明人如果在发明前认真思考以上几个问题,这样的发明创造何愁找不到市场,怎么不会受到投资人的青睐呢?

作者:王律师,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高级会员
电话:010-51662214,邮箱:51662214@sohu.com,网站:www.51662214.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