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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区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二次修正)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1:59:37  浏览:874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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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区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二次修正)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区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二次修正)
山西
(1993年11月23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7月30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区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1998年9月29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区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 为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
设,加强对地区行政公署、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地区分院的监
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
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地区设立工作委员会。地区工作委
员会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
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地区工作委员会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委托,对地区行
政公署、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地区分院进行监督。
第四条 地区工作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人至三人、秘书长一人、
委员七人至十人。
地区工作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必要的处室。
地区工作委员会主任会议由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组成,主任会议处理地
区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地区工作委员会议定事项,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五条 地区工作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的任免,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名,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秘书长、委员的任免,由地区工
作委员会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批准。
第六条 地区工作委员会按照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工作计划
和部署,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开展工作。
第七条 地区工作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
常务委员会、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在本地区的遵守和
执行情况;
(二)听取和审查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
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和审查地区行政公署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省人民检察院地区分院的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对地区行政公署不适当的决定,可以提出修正意见和建议,需要撤
销的,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对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
察院地区分院办结的案件,认为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有错误的,可以提
出意见和建议。
(五)根据工作需要,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同意,组
织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地区行政公署、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地
区分院负责人进行评议;
地区工作委员会可以组织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地区行政公署所属工作部
门及其负责人进行评议;
(六)联系在本地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
织代表开展闭会期间的活动;接待和受理代表的来信来访,反映代表的意见和
要求,督促有关机关、组织认真办理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为代表执
行代表职务提供服务;
(七)组织在本地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进行
集体视察;
(八)受理人民群众对地区行政公署、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
地区分院及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九)办理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对法律草案、地方性法规草
案的征求意见工作和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的工作;
(十)检查本地区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省人民检察院地区分院检察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向省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十一)指导县、市、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换届选举工作和本地区内省
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
(十二)联系和指导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召开地
区人大工作会议,培训人大干部,组织交流代表活动和人大工作经验;
(十三)地区工作委员会处室的负责人,由地区工作委员会任免,报省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十四)办理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及其主任会议交付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地区工作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应邀列席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会议。
第九条 地区行政公署任免其所属工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时,应听取地区
工作委员会的意见。
依照法律规定拟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的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省人民检察院地区分院检察人员,应由地区工作委员会主任会议讨
论后签署意见。
第十条 地区工作委员会与地区行政公署、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
察院地区分院应建立负责人联席会议制度,互相通报重要的工作情况,讨论研
究重大问题。
地区行政公署、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地区分院召开的重要工
作会议,应邀请地区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参加。
地区行政公署、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地区分院的规范性文
件,须抄送地区工作委员会。
第十一条 地区工作委员会会议每季度至少应举行一次。地区工作委员会
会议由主任召集,也可以由主任委托副主任召集。
地区工作委员会举行会议时,根据工作需要,通知地区行政公署、地区中
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地区分院的负责人列席;也可以邀请在本地区的省
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列席。
第十二条 地区工作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国家行政机
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第十三条 地区工作委员会的经费列入地区财政预算。
第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地区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的决定
(1998年9月29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
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结合一年多的实
践,决定对《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区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作如
下修改:
将第七条第四项修改为:“对地区行政公署不适当的决定,可以提出修正
意见和建议,需要撤销的,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对地区中级
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地区分院办结的案件,认为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
上有错误的,可以提出意见和建议”。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区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根据本决
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1998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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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教育部、国家语委关于加强金融系统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的通知

中共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教育部、国家语委


中共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教育部、国家语委关于加强金融系统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的通知


2004-04-22

金融工发[2000]8号


  推广普通话和文字规范化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在金融系统大力推广普通话和积极推进文字应用规范化,有利于提高员工队伍素质、改进金融服务、提高管理水平,有利于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有利于保障信息传递的准确及时和业务的正常运转,有利于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有利于应对信息化程度不断提高、特别是加入WTO后的新情况,有利于增强金融业整体竞争能力。同时,做好这项工作也是金融系统为全国实现普及普通话和文字规范化目标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金融系统在推广普通话和文字规范化方面具有一定的工作基础,但是与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新形势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为此,中央金融工委、教育部、国家语委经过协商,就金融系统加强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领导和管理:各金融机构的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文明委)是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的领导机构,党委宣传部、文明办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和监督。

  二、目标和任务:在金融系统实现所有员工以普通话为工作用语、实现以规范汉字为工作用字。

  三、内容和要求

  (一)除需要使用方言、少数民族语言和外语的场合外,金融系统所有员工在工作中均需使用普通话。直接面向客户服务的员工,普通话水平应不低于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规定的三级甲等。

  (二)除需要使用少数民族文字和外文外,金融系统所有公文、名称牌、印章、票据、报表、标牌、指示牌、说明书、广告、宣传材料等,必须使用规范汉字。需加注汉语拼音的应书写在规范汉字的下方,拼音应符合《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则》的规定。

  (三)繁体字、异体字、自造简体字和错别字为不准使用的不规范字。字形不规范的计算机中文软件不得在工作中使用。

  四、方法和步骤

  (一)2000年第二、三季度内,各金融机构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制定切合本单位、本系统实际的语言文字规范工作的规定,列入员工岗位技术考核标准,对员工特别是一线临柜员工分批进行普通话达标培训。

  (二)2000年第三、四季度,要对所属单位、基层网点的公共用字、公文用字、汉语拼音和计算机中文字库以及员工普通话水平进行一次普遍检查。中央金融工委宣传部、文明办将结合检查服务工作对有关内容进行抽查。

  (三)2001年起,各金融机构文明建设先进单位、服务标兵的评选,要根据《中央金融工委文明委“全国创建文明行业工作先进单位”、“全国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和“全国金融系统文明建设先进单位”管理办法(暂行)》的有关规定,把语言文字规范化的要求纳入评选标准。

  (四)2001年底前,要完成对不符合规定的汉字和计算机中文软件的改正和更换工作;临柜员工普通话水平应当达标,未达标的必须进行再培训。

  (五)每年九月份第三周是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各金融机构要在宣传周内,大张旗鼓地开展推广普通话和文字规范化的对内对外宣传。金融系统加强语言文字工作要积极争取地方教育部门和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的支持、指导和配合。各地教育部门和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要积极主动为金融系统开展语言文字工作提供帮助。

  主办教育部 发行教育部办公厅出版《教育部政报》编辑部

  地址北京西单大木仓胡同37号主编郑树山
  邮政编码100816 印刷教育部机关文印中心
  电话010-66096956(编辑) 010-66096656(发行)
  1008-052XCN11-(G)1030   2000年6月28日出版全年定价30元

律师文化之思考
樊 斌 杰
内容摘要:律师文化当归社会意识形态范畴,属人类精神财富。具体指律师这一职业群体所共同具备的人文素养和专业水平。律师是法律文化的传播者,社会正义的捍卫者。为传播法律文化,应提高人文素养:明德、博学、缜思、慎行;为实践正义,应有为权利而斗争的观念和勇气。
关键词:律师文化/服务理念和核心价值/明德、博学、缜思、慎行/为权利而斗争
按《辞海》的解释,“文化”有三重含义:“1、广义指人类在社会实践过程中所获得的物质、精神的生产能力和创造的物质、精神财富的总和。狭义指精神生产能力和精神产品,包括一切社会意识形态。2、泛指一般知识。3、中国古代封建王朝所施的文治和教化的总称。”英国人类学家泰勒在其《原始文化》一书中将“文化”阐述为“文化或文明,就其广泛的民族学意义来说,乃是包括知识、信仰、艺术、道德、法律、习俗和任何人作为一名社会成员而获得的能力和习惯在内的复杂整体。”文化作为一种社会意识形态,人类的精神财富,其内容博大精深,其历史源远流长,任何人也难以穷尽其内涵。
本文作者认为,就“律师文化”而言当归社会意识形态范畴,即为律师所创造的精神财富,是指律师这一职业群体所共同具备的人文素养和专业水平。具体来说就是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所积淀的由“服务理念和核心价值、道德、知识、专业素质、语言沟通能力、为权利而斗争的精神及团队文化等”诸元素构成的总和。
一、律师应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服务理念,以“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为职业的核心价值
《律师法》明确了我国律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的职业使命。“两个维护”之所以成为律师的职业使命,是因为权利是公民和其他组织赖以生存和进行社会生活的根本,对其至关重要。权利是维护社会正常秩序和社会生存发展的重要条件,对其不可缺少。由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限,以及社会基本矛盾的运动变化,人们生产或生活等社会活动中常会出现不和谐的音符,产生种种不平等的因素,使权利受阻碍,甚至遭非法侵害、剥夺。有阻碍就必须有疏通,这是现实需要。基于这种社会活动的现实需要就产生了律师制度,出现了以专门维护权利为职业的中国律师。只有律师积极参与“权利疏通”,公民的权利才能真正得以实现。只有律师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积极维护法律的实施,我国社会才能真正进入法治社会。因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应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服务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以“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为职业的核心价值,法律至上,广布法理写文章,向社会主体阐释法律精神和传播法治原则。
二、律师应明德、博学、缜思、慎行
律师是个高智商、高文化、高修养的职业,在世界范围内对律师的要求都很高。因为,社会上的事物是复杂多变的,作为一名律师,没有渊博的法律知识、精深的科学知识、丰富的社会经验是不可能准确地将抽象的法律规范解释或应用到具体的案件之中,并定纷止争、化解冲突、维护人权和法律尊严。基于此,律师要以“明德、博学、缜思、慎行”为最高境界。
明德,要求律师求公正,趋平和,守诚信、遵师道。社会的法制造就了律师,市场经济发展了律师,“律师应该有商业头脑,但律师绝对不能成为商人”,成为当事人的雇佣军,只要收了钱,就毫无原则地为当事人说话,搞假证,甚至教唆翻供。律师应积极追求并维护社会的公正,以和善之心待人,以和善之心持事,以和善之心立行。有诗云:“你戴着荆棘的王冠而来,你握着正义的宝剑而来,律师,神圣之门又是地狱之门,但你视一切险阻诱惑为无物,你的格言: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惟有客观事实才是最高的境界。”
“欲正其心者,先诚其意”,律师事业的腾飞首先源于纯正的心灵和良好的信用。以“诚”待人,以“实”处事,以“信”取胜,应成为律师执业活动的基本准则。倘若律师丧失诚信,其直接后果是丧失当事人的信任,而其潜在的恶果将导致整个律师业的社会公信度的衰退。为确保律师服务的诚信度,应健全律师诚信体系建设,用制度的力量来保证守信者获益,失信者受诛。
唐朝韩愈《师说》中论曰“师者,所以传道、授业、解惑也。”律师是法律之师,传播法律文化、传播法治理念。“水唯善下方成海,山不矜高自极天”,律师应克服好为人师的毛病,不可不懂装懂,以讹传讹。“以其昏昏,使人昭昭”,害人害己。
博学,要求律师知识面要广博,博览群书,触类旁通。律师工作的本质是一项理性的职业,平衡和理性的判断是敬业律师的职业财富。平衡判断既要求有高水平的专业知识,又有捕捉事实的法律细微末节的洞察能力。由此要求律师,一要悉法,研修法律,争取机会与同业交流切磋、学习或改进法律技能。交流产生价值,联谊促进发展。二要通法,不仅要掌握立法背景,理解立法精神,明确立法目的,而且要探求立法者具体的规范意思、价值判断及利益衡量。不仅要懂民事,而且要懂刑事、懂经济。要对各类法律烂熟于心,了解法律哪里不公平、哪里有漏洞。更为重要的是更懂得和更愿意运用法律的程序来纠正法律本身的偏差,敢于对法律的不完善处进行质疑。无知孕育了教师的壮大,纠纷造就了律师的兴盛。三要学贯中西,文史哲不分家。古人云“以铜为镜,可以正衣冠;以史为镜,可以知兴替;以人为镜,可以明得失。”四要博闻强记,处处留心,勤于积累。在社会这个大课堂,只要你“风声雨声读书声声声入耳,家事国事天下事事事关心”就会“民事洞明皆学问,人情练达即文章”。
慎思,要求律师要有精细严密的逻辑思维能力和敏捷深邃的洞察力,能发现别人不能发现的问题,想出别人不能想出的办法。
慎行,要求律师处理委托人的事务应三思而后行。律师工作独立性很强,其业务活动与他行业相比有着更为浓厚的个人色彩。当你为当事人当参谋,作决策时,因受个人的知识水平、认知能力的局限,倘若急于决断,稍不慎就要出问题,给当事人造成经济上的损失,给社会造成不稳定因素。在服务活动中,律师弄错法律关系,错误行使请求权的事并非鲜见。因此,律师处事应遵循古训,“三思而后行,可以为师焉”。
三、律师应“在法不言法”
语言是沟通的桥梁,语言是社会潮流的“体温计”,中国市场经济已造就了一批企业家群体,这些企业家对法律已不再陌生,律师在中国企业经营者的心目中地位日益跌落,不再受企业家追捧。倘要保存地位,就必须与其沟通,将法律语言转化为工商语言,把“民法法条”的说教转化为市民社会的“生存发展理念”,变“在法言法”为“在法言官”、“在法言商”、“在法言民”、“在法言学”、“在法言世”、“在法言情”;把“公司语言”转化为企业家的“MBA语言”,用“市场调节经济”比“用计划管制经济”好,是《价格法》解决的问题之一,“现代企业制度”比“人民公社”好,是《公司法》解决的问题。如果律师能提炼,总结,并进行知识扩展,达到“随心所欲不逾矩”,句句不谈法,而句句不离法,就能同企业家产生共鸣;把入世后的“WTO语言”转化为综合提高民族竞争力,体现科学发展观的国际化语言。如美国的波音公司要将产品推销中国市场,把“波音7E7”改成“787”,因在中国文化理念中“8”是一个吉利数,“8”即“发”,代表着特殊的和谐含义。这一微小的改变让这个公司打败了欧洲的“空中客车”,一次向中国销售了60架客机。如果律师了解各民族文化的理念,就增加了与所有民族精英对话和交流的机遇,其价值绝不可低估。用新语言表达新理念,就能创造新价值。
四、律师应有为权利而斗争的勇气。
法律的目的是和平,而达到和平的手段则为斗争。律师真正而全部的工作是挑战权力,包括行政机关的权力和司法机关的权力。要履行并实现这一使命,就要有挑战权力的勇气。任何社会都有个权力制衡问题,律师制衡作用的力量是通过一种民间的力量。现在世界各国都把律师包括律师制度、律师职业看作是社会民主制度的捍卫者、私权的保障者。律师一天到晚和各种层次的人打交道,了解人民的脉搏,春江水暖鸭先知,社会百态律师先知。律师救弱扶贫,要勇担挑战权力的重担,为权利而斗争。作为一个律师,其使命就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他人的权利而斗争。律师的任务是使当事人懂得自己有哪些权利,如何为自己的权利而斗争,如何行使保护自己权利的程序。律师为当事人处理法律事务的过程,就是一个为权利而斗争的过程。为权利而斗争,对于律师来说,本身就包含着为一种信仰而斗争,把自己的职业当作一种执著的信念来追求,在我们的律师队伍中,有的仅仅为了赚钱,而有的是为了实现自己的理念而赚钱,为实现自己的信仰而赚钱。律师的最高信念,无论作为一个服务之道还是作为一个治国之道,但为权利而斗争,就是律师实现社会价值的最好体现,也是律师的最高精神境界、精神追求。法律所经过的路程不是香花铺路,而是腥血涂地。中国的法治之路即坎坷又艰辛,但为了保全权利,实现社会正义,律师应不偎强权,挺身而斗!
五、律师应以团队文化,打造大牌律师
律师的业务活动有着浓重的个人色彩,律师习惯于单兵作战而缺乏团队合作精神,可单兵作战是无论如何战不过团体的。在现代信息社会,脱离集体单靠个人力量进行创新也是不可能的,“三个臭皮匠,顶个诸葛亮”。律师事务所的创新越来越依赖于公开的信息共享、优势互补,依赖于律师之间默契的信息交流和信息反馈,越来越需要团队具有共同价值观和共同的目标。要在中国律师中打造大牌律师,品牌律师,就必须走团队发展之路,打造出规模宏大、管理先进、财力雄厚、声名显赫的名牌律师事务所。因为成就一个大牌律师,个人因素固然重要,但更为重要的是要有打造大牌律师的机构。一个律师,他的头脑再好,技能再精湛,如果一生栖身于一个只有两三个人的小型事务所,他终究也成就不了一个大牌律师。律师事务所就像是一家工厂,规模小、档次低的工厂,很难制造出名牌产品。只有当工厂达到相当的规模,它才有可能问鼎“名牌”二字。可以说,大牌律师是个人奋斗的成果,但更是环境铸造的产品,是打造的结果。
当代人已经发现,自我实现离不开他人价值的实现。降低他人的价值等于降低自我价值。现代的经济运行和管理的本质已从“自我中心”转变为“我—你公式”,崇尚团队精神,业已成为时代发展的必然。
总之,律师要有深厚的文化底蕴,以追求民生,崇尚科学,维护人权,促进法治为己任,“坚定信念,精通法律,维护正义,恪守诚信”,努力打造政治坚定,业务过硬,品质优秀的律师群体,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添砖加瓦,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谱写和谐的音符。

(江西东太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