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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改革医药设计工作的暂行规定》的补充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14:03:24  浏览:943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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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改革医药设计工作的暂行规定》的补充通知

国家医药管理局


关于《改革医药设计工作的暂行规定》的补充通知

1987年12月18日,国家医药管理局

国家医药管理局上海医药设计院、武汉医药设计院、重庆医药设计院:
为贯彻国家计委、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勘察设计单位试行技术经济责任制若干规定》和《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工程设计改革的几点意见的通知》,我局于1983年11月21日、1984年11月14日分别印发了《国家医药管理局勘察设计单位试行技术经济责任制实施细则》及《改革医药设计工作的暂行规定》,在直属设计单位中试行,取得了明显的效果,但在执行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需要进一步改进。遵照中央关于对已有改革措施进行“巩固、消化、补充、改善”的方针,国家计委、财政部,劳动人事部联合发出了计设〔1986〕2562号《关于勘察设计单位实行技术经济责任制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结合医药设计单位具体情况,现对改革医药设计工作做如下补充:
一、关于实行院长负责制的问题
关于设计单位实行院长负责制,可参照1986年9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86〕21号《关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三个条例的通知》,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推行。
二、盈余分配和使用问题
根据计设〔1986〕2562号文件规定,自1986年开始,实行技术经济责任制的设计单位,盈余的15%交纳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盈余的10%上交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组织安排设计单位的科研、技术开发工作,组织标准、规范、定额、标准设计和评选优秀设计活动以及补助设计单位的设备更新与小型基建等。
盈余的75%留给设计单位,建立事业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和后备基金,四项基金的具体比例为:设计单位事业发展基金50%;职工福利基金20%;职工奖励基金25%;后备基金5%。
三、奖金分配问题
设计单位奖金发放应按国务院国发〔1985〕114号《事业单位奖金税暂行规定》中的有关条款执行。设计单位要改变过去那种以完成工作量多少和产值高低作为主要考核指标的做法,制定一套能促进提高设计质量、技术水平和效益的奖励办法。各单位应从奖金总额中拿出一定比例的奖金用于奖励那些完成设计质量好、水平高和效益好的人员。
四、加强基础工作和业务建设问题
设计单位必须加强基础工作,要抽出10%的生产技术人员从事业务建设,搞好本单位的科研、标准设计、技术情报及人员培训工作。设计单位应在总收入中提取10%作为这方面费用的开支,计入设计单位当年总支出内,但计划要单列,每年元月31日以前向主管部门上报前一年完成情况以及当年计划的安排,完不成计划的费用交主管部门统一使用。
五、搞好精神文明建设,提高队伍素质
设计单位推行技术经济责任制的目的,是通过改革调动广大设计人员的积极性,因此设计改革工作必须围绕提高设计质量、技术水平和效益来进行。要搞好精神文明建设,要有全心全意为建设单位服务的思想,讲求职业道德,抵制各种不正之风,制止只注重完成数量和经济收入,而忽视设计质量、技术水平和效益的片面做法。
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工程设计取费标准收取设计费。设计人员现场设计(包括外埠现场)按国家工作人员因公出差的规定办理,不得收取建设单位任何名目费用和补助。如违反本规定,除应及时处理当事人外,应追查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六、本通知从1988年元月1日开始执行,如以前规定与本补充通知中的规定有矛盾之处,以本通知及国家计委、财政部、劳动人事部联合发出的计设〔1986〕2562号《关于勘察设计单位实行技术经济责任制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为准。
附件:计设〔1986〕2562号文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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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安委办字〔2005〕7号

关于落实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煤矿安全监察体制的意见》(国办发〔2004〕79号,以下简称《意见》),确保"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格局落到实处,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现就落实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煤矿安全监管责任。地方政府要严格履行煤矿安全监管职责,重点是日常性的安全监管。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哪一级政府主管的煤矿,就由哪一级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煤矿安全出了问题就追究哪一级政府领导的责任。地方各级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也是煤矿安全的第一责任者,必须对煤矿的安全监管工作负责,肩负起加强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责任。

  二、高度重视,落实部门职责。地方监管是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关键环节,各地要按照《意见》要求,对辖区内煤矿安全实施日常性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煤矿违法违规行为,监督事故隐患的整改、复查,组织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依法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等。根据国务院赋予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的六项职责,进一步分解、细化,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做出具体规定,落实部门职责。

  三、落实与煤矿安全监管任务相适应的机构和人员。明确能够独立履行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落实与监管任务相适应的人员编制和经费,在装备和办公场所等方面给予保证,形成省、市、县、乡四级煤矿安全监管网络。要注重抓好监管队伍建设,把懂技术、有经验、有责任心的人员吸收到煤矿安全监管队伍中来,形成责权明确、监管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煤矿安全监管队伍,真正把地方监管的职责落到实处。

  四、落实国务院第81次常务会议确定的瓦斯防治措施。各地要把煤矿瓦斯治理,防范重、特大瓦斯事故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重中之重,组织开展以瓦斯治理为重点的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为加强日常性监督检查执法,省级政府要建立领导联系重点煤矿安全工作制度,向45户重点煤矿企业派驻安全督导组;地(市)、县也要确定辖区内重点监控煤矿,并派驻安全督导组。要积极探索和实施多种有效的监管形式,把地方煤矿安全监管的重要职责切实层层落实下去。

  二○○五年五月十三日

  



国营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周转金有偿使用暂行办法

财政部


国营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周转金有偿使用暂行办法
财政部


根据1997年9月8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废止


为了支持企业的技术改造和技术进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决定将工交企业技术改造资金由现行的无偿拨款改为有偿使用,建立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周转金(以下简称周转金)制度。周转金实行有偿使用,由地方财政担保。现特作如下规定:
一、周转金的使用对象和范围
周转金的使用对象限于地方预算内中小型国营工业企业。周转金借款主要用于增产市场适销对路产品,采用新技术、生产新产品、增加新品种、提高产品质量,提高劳动生产率和设备利用率、节约原材料和降低成本、开展综合利用,扩大出口创汇等投资少,见效快,经济效益好的技术
改造项目。周转金借款不得用于基本建设项目。
二、周转金借款的条件
借款项目必须具备以下各项条件:
(一)符合中央和地方技术改造发展规划和方向,按照技术改造项目审批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并纳入技术改造计划的项目。投资较大的项目需具有关部门审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工艺成熟、技术过关、对“三废”治理有切实可行的方案。
(三)项目实施所需的材料、设备、设计、施工力量都已落实,以及投产后所需的原材料、燃料、动力和交通运输条件都有保证。
(四)项目总投资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财政投资(含地方财政投资)占项目总投资50%以上;项目土建部分不超过总投资的30%。
(五)项目建设周期短、效益高,有偿还能力。
三、周转金借款的申请和审批
借款项目由企业按隶属关系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由财政厅(局)负责审定,并按项目填写“借款申请书”(附表一),向财政部提出借款申请报告,经财政部审查批准后,将周转金借款发放到财政厅(局)。借款项目下达后,各财政厅(局)应与
借款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书报送财政部1份备案。借款合同书的条款应包括:借款项目的名称及内容;借款金额;借款使用费费率,借款期限;分年还款计划,保证条款与违约责任;双方商定的其他条款。
经财政部批准后的借款项目,不得变更,如项目确需调整,需报财政部批准。
四、周转金借款期限和使用费率
(一)周转金借款的期限(包括建设期和还款期)根据项目的工期和经济效益情况确定,最长不超过3年。
(二)周转金实行有偿使用,收取少量使用费。1年期借款月费率为1.6‰;2年期借款月费率为2.5‰;3年期借款月费率为3.4‰。
五、周转金借款的偿还
(一)借款单位应按照借款合同的规定,按期归还借款本金和使用费。企业归还借款本金和使用费的资金来源包括:更新改造资金,生产发展基金及企业新增固定资产提取的折旧基金等;企业自有资金不足以归还全部借款的,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用借款项目新增利润归还。承包企
业按照承包合同规定的技术改造借款还款办法还款。
(二)借款从财政部批准之日(以下达文件日期为准)起一个月后开始计收使用费。使用费按季缴纳。
(三)借款在规定期限内尚未还清的,对逾期部分按该项目借款费率的3倍计收使用费。
(四)对个别社会效益好,本企业经济效益较小的项目,经财政部批准后,可适当减免使用费。
(五)企业归还的周转金借款本金和使用费汇缴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财政厅(局)在收到企业还款和使用费后,应在15天内汇缴中央总金库,并随信汇委托书附上“国营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周转金还款报单”(附表二)一式二份,以便销帐。信汇凭证“汇
款用途”项应填写“归还国营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周转金”。
六、周转金借款的担保
周转金借款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担保。借款单位逾期不能还款的,应由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负责归还。担保单位如不负责归还,财政部将不再对其发放周转金借款,所欠借款,在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清算时如数扣回。
七、周转金的监督检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应对借款项目跟踪监督,定期检查周转金的使用情况,保证项目按期投产,实现预期的经济效益。如发现违反合同,挪用借款,资金使用不当等现象,应及时纠正;必要时可以停止发放或提前收回周转金借款。停止发放和提前收回的周
转金借款及应交的使用费,应及时交回财政部。
为便于掌握借款项目的进展和完成情况,财政厅(局)应在每年二月底前向财政部填报“国营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周转金借款项目年报表”(附表三),对完工项目的经济效益情况进行一年期的跟踪反馈,并报送书面材料。
八、本办法自1988年1月1日起执行。
附表:一、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周转金借款申请表(略)
二、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周转金还款报单(略)
三、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周转金借款项目年报表(略)



1988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