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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管理是信息披露法律责任的重要部分/彭琰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21:53:38  浏览:965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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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法制较完善的社会,基于相互的责任与监督,各主体都有披露相关信息的责任,对相关方及社会的承诺也在该信息披露的内容中。法律的平等性要求赋有责任越多的主体则信息披露就越透明具体,这就是法律的公平性、公开性和公正性内涵的基本体现。政府、大企业、组织,凡是对他人或公众会造成潜在影响的都该如此。

EHS体系的方针与战略,就要求企业的管理者要对管理的运行做出承诺,管理者的信心也表现在这些承诺中。体系的主要因素或内容都旨表达具有足够的理由和能力对社会或相关方承担法律责任。

1、体系制定的一系列有效程序:是表明企业运行的程序性,这个程序化符合法律程序的基本要求,旨在披露企业运行程序是清晰的、规范的,而不是混沌的。

2、体系管理的开放性:涉及了所有参与人,包括员工、承包商、合作者,旨在披露有序的管理渗透到企业运营的各个环节,没有出现故障环节的潜在可能性。这在向社会表明企业的严谨性和审慎性。

3、体系实施风险管理,建立应急机制:是在表明企业对紧急事件的补救能力。补救或挽救能力是一个主体综合能力的集中体现。一个家庭也罢,一个企业也罢,一个政府也罢,对突发危机性事件的处理程度意味着损害程度的大小。事件的损害程度大,则对相关人或社会的损害就会同比例增大,就会引起担忧,除事件造成的直接影响外,远期的间接影响也是相当大的。紧急事件的处理能力也是承担责任和诚信的重要组成部分。

4、体系的文件管理和实施监测活动:这实际上就是对自己运行中的所有行为进行证据性积累的过程。任何组织在法律和公众面前都有义务出示相关证据,而相关方和公众也有权利了解并掌握这些证据材料。

就像正在被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做调查的新东方公司的案例一样,说明在美国证券市场上市的任何公司都有义务向美国政府和公众证明一个在离岸岛注册的公司是如何控制并运营一个完全在中国大陆经营的公司而给予审计的会计事务所也在中国,那么,这些运营及审计的证据性资料就要向美国证交会提供并向美国公众披露。此透明公开的法律义务使在美国上市的中国公司更加艰难,为此投资者更加不喜欢中国概念股。

透明和公开,不仅是一种法律制度,更是一种惯性,习惯了隐藏和遮盖的人,对透明和公开是极其畏惧的。

环保产业的企业其实可以透过EHS管理炼就自己透明公开的胆略和惯性,以最终能面对法律和公众坦胸自己的核心实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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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坚决制止非法传销活动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坚决制止非法传销活动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人民政府办公厅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传销作为一种经营方式,在我国尚无相应法律规范其行为,加之广大消费者对传销知之甚少,消费心理不够成熟,承受力弱。目前不具备开展传销的条件。少数不法商人借此进行欺诈活动,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也使大多数传销员蒙受了经济损失,引发了社会问题,扰乱了经济秩
序。对此,国务院办公厅于1995年9月发出了《关于停止发展多层次传销企业的通知》(国办发[1995]50号),对有关问题做了明确规定。
近来,我区非法传销活动呈快速发展趋势,由此引发的纠纷日渐增多,为制止不法传销活动,保持社会稳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了。《关于查禁非法传销活动的通告》,并将依法查处非法传销活动。各级公安、税务等有关部门应配合各级工商管理部门
采取有效措施,坚决制止非法传销活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七年元月三日



1997年1月3日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预算测算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衡阳市人民政府


衡政发〔2006〕28号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预算测算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衡阳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预算测算操作规程(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九月十九日


衡阳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预算测算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预算测算工作,有序推进项目投资总承包,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07号令)、《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92号令)和《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湘价服[2004]140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市城区范围内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预算的测算,适用本规程。
  本规程所称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是指以政府投资或者引进外来资金建设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包括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道路、桥涵、绿化、排水涵沟、污水处理、环卫设施、公交场站、防洪工程、公园等非收益性项目。
  本规程所称的投资预算测算,是指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组织相关专家,以投资者在正常施工经营的情况下,根据建设规模和施工条件,依法对工程项目征地拆迁实际金额、施工工程量清单、所缴纳的税金和政策性规费进行核定的行为。
  第三条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预算测算工作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在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结合本地实际和市场行情统一测算标准,从严控制投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测算过程和结果。
  第四条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审计等部门负责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预算的测算工作,建设、国土资源、房产等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成立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预算测算办公室(设市发展改革委投资科),具体组织实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预算的测算工作。
  第五条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预算测算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市行政监察部门负责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预算测算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测算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六条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预算的测算范围主要是依据工程施工图设计,对建设项目工程造价部分进行测算和审核。
  征地拆迁部分按实际发生额经市审计局认定后直接计入项目总投资。
  供水、供电、通讯、燃气等工程应当由专业部门投资建设的部分由相关专业部门负责,不列入测算范围。
  第七条 建设工程取费标准应与所套用的工程定额相对应,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预算测算套用的工程定额和取费标准如下:
  (一)一般土建工程、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防洪工程、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绿化工程以及道路工程的雨水和污水综合管沟、地下人行通道、人行道板、照明项目等执行相关专业定额,取费标准依据《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暂行办法》(湘建价[2002]578号)及相关规定确定,存在浮动幅度的,按最低费率计算。投资预算测算不计利润。
  (二)道路工程的路基、路面、桥梁、涵洞、路基排水、路堤防护、交通管理设施(标志、标线、标牌)等项目套用公路定额和取费,按《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交公路发[1996]612号)及《基价表》、《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交公路发[1996]610号)、《关于制定公路基本建设工程估算、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湘交造字[1996]533号)和《湖南省公路工程预算补充定额》(湘交计统字[2005]70号)等相关规定执行,不计取工地转移费、技术装备费和计划利润。
  第八条 工程材料价格参照衡阳市建筑工程造价管理站近期的发布价计算,缺项的参照省主管部门的发布价计算,未列入省、市发布价目录的工程材料按市场价确定。同一品种、同一规格、同一型号工程材料的价格,按最低价格确定。
  第九条 其他费用按以下标准计算:
  (一)勘察设计费、工程监理费按规定标准75%计取;
  (二) 施工图审查费、工程定额编制费和工程质量监督费按规定标准50%计取;
  (三)不可预见费按5%计算;
  (四)综合费率按规定标准50%计取。
  投资预算测算不计建设期内贷款利息。
  本规程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工程定额及取费标准如有调整,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适时修订并公布。
  本规程未规定的其他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按实际发生额经市审计局认定后计入项目总投资。
  第十条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预算测算分为建设单位申请、专家审核、部门会审和政府审批四个阶段。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预算测算办公室提出投资测算申请,并附送以下文件:
  (一)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
  (三)施工图设计及其审批文件;
  (四)工程预算文件;
  (五)根据有关规定应提供的其他文件。
  建设单位所附送的文件不齐全的,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预算测算办公室将不予组织对该建设项目的投资预算进行测算。
  第十二条 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预算测算办公室应当在建设单位提出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投资预算审核,如因特殊原因难以完成的,可以延期5个工作日,并应及时通知建设单位,说明延期理由。
  第十三条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预算审核包括施工设计图审核和工程造价审核,由相关领域专家具体执行。
  投资预算审核专家应于测算审核实施前24小时内从衡阳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预算测算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专家名单在测算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十四条 施工设计图审核由相关专家和建设单位协商进行。
  施工设计图审核不得改变线路走向、路面结构、桥梁构造、管线总体设计等原则问题,只对设计明显不合理处进行局部调整,对工程量计算、套用系数等不当或错误之处予以纠正,并相应调整具体投资项目。
  经审核确需调整具体投资项目的,由建设单位转原设计单位负责修改,并按规定程序上报重新审批。
  第十五条 工程造价审核由专家组分组对工程标准、数量、价格、取费等造价事项逐项进行审核,各专家小组的审核结果汇总形成专家组审核意见。专家组设负责人,专家组负责人由专家组成员推举产生,专家组负责人与其他成员有同等权利。
  工程造价审核涉及重大调整和变更,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组织有关专家专门研究确定。
  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预算测算办公室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工程造价审核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第十六条 市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对专家组的审核意见进行会审。遇到特殊情形的,必须重新组织专家论证原专家组的审核意见。
  第十七条 市发展改革委应当在部门会审后5日内将专家审核意见和部门会审意见综合上报市政府审定。
  建设单位以市政府审定结论作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总承包的主要依据,在投资预算额内自负盈亏。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如发生单项变更超过50万元以上或设计变更超过预算10%以上的,建设单位或项目协调小组事前应向市审计局报告,并提供相关资料,由市审计局组织市发展改革、财政、监察、建设、规划、建工、交通、水利等部门和设计、监理单位就变更部分进行会审,提出调整意见上报市政府审定。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工程所需的主要建筑材料价格涨跌幅度超过10%以上的,建设单位或项目协调小组应向市审计局报告,并提供有关资料,由市审计局组织市发展改革、物价、财政、建设、监察等部门对因主要建筑材料价格变动造成投资预算调整的部分进行测算,提出变更意见上报市政府审定。
  第二十条 建立衡阳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预算测算专家库,专家库由相关领域专家组成,并按专业性质分成若干专家小组。
  第二十一条 衡阳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预算测算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三年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二)熟悉有关建设工程造价法律法规,并具有相关的实践经验;
  (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测算工作。
  第二十二条 专家在从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预算测算工作时,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法独立进行投资预算测算工作,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非法干预;
  (二)接受参加测算工作的劳务报酬;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三条 专家在从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预算测算工作时,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工程造价的法律、法规、标准和政策;
(二)客观、公正、公平地提出个人意见并对所提意见承担责任;
  (三)遵守测算工作纪律,不得私下接触与测算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透露与测算相关的情况,不得收受建设单位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四)与建设单位有利害关系时,应当主动回避;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四条 工程测算所需费用计入项目总投资,由建设单位从自筹资金中支付给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预算测算办公室管理并专款专用,所收费用进入财政专户,接受财政、审计监督。
  工程测算费应低于国家规定标准,按《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湘价服[2004]140号)相关规定确定,具体比例:项目总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的,按3‰提取;1000万元至1亿元的,按2.5‰提取;1亿元以上,按2‰提取。
  第二十五条 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预算测算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组织召开测算工作协调会议;
  (二)组织专家进行测算审核;
  (三)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测算会审;
  (四)综合专家审核和部门会审意见,并按时上报市政府审定;
  (五)负责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预算测算工作人员和有关专家在测算审核过程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规程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在内。
  第二十八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