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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侵权与工伤事故竞合的责任承担/卢国平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12:28:09  浏览:893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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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李某与靳某、董某等人共同投资,注册成立了鑫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下称鑫安公司),公司未参加工伤保险。2010年11月,李某驾驶公司轿车与董某、靳某三人去山西办理公司业务,途中与一货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董某死亡,李某和靳某受重伤。经交警认定,李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后李某提起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之诉,经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李某各项损失118835元、货车车主赔偿李某其他损失的70%。就另30%损失,李某以因公受伤为由,要求鑫安公司赔付。公司认为,因李某在交通事故中应负次要责任,且法院已判决李某自行负担30%损失,故拒绝了李某的请求。李某遂以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为由诉至法院,请求鑫安公司承担另30%的赔偿责任。

本案原告因公外出遭遇机动车交通事故引发工伤,由于介入了第三人侵权因素,产生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与工伤事故责任的竞合。事故发生后,原告首先选择了向侵权人主张权利并得到部分赔偿。目前,我国学界及实务界虽对该种情况下原告能否获得工伤待遇和侵权双重赔偿有分歧意见,但对受害人就差额部分另行主张权利不持异议。但就本案而言,笔者认为,因原、被告之间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关系,本案应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即原告应提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之诉。理由在于:

首先,本案所涉交通事故业经人民法院审理终结,交通事故各方的责任已经确定。因本案原、被告在交通事故中同属事故一方,现在需要解决的问题是本案原、被告的内部赔偿问题,与交通事故的另一方无涉。而被告单位的车辆是在原告的直接操纵下与对方发生的事故,相对于原告而言,被告对事故的发生没有责任。因此,原告选择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起诉不能实现诉讼目的。

其次,工伤补偿与侵权赔偿虽是由同一行为发生,但两者的法律性质不同,受害人获得赔偿的法律基础不同,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也不同。工伤补偿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劳动关系,依据劳动法律的相关规定,劳动者从劳动保险机构获得的经济补偿,而交通事故赔偿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基于交通事故责任方的民事侵权行为而获得的赔偿。也就是说,若主张工伤保险待遇请求权,责任人是劳动保险机构或用人单位,承担的是社会保险责任,属于公法领域;若主张损害赔偿请求权,赔偿责任人为第三人,承担的是民事侵权责任,属于私法领域。

最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尽管公司未参加工伤保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原告可要求公司按照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承担责任。

(作者单位: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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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口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政府


海口市人民政府令
 (第21号)


  《关于修改〈海口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市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王法仁
                        二00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口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

  经海口市人民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对《海口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条第二款中的“市建设主管部门主管本市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工作。市供水企业具体负责二次供水设施的卫生管理,”修改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市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工作。”


  二、第七条第一款中的“市供水企业具体负责二次供水蓄水设施的清洗、消毒工作,”修改为“从事本市二次供水蓄水设施的清洗、消毒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三、第八条中“并由市供水企业、市卫生防疫机构和产权单位分别存档备查。”修改为“并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卫生防疫机构和产权单位分别存档备查。”


  四、第十三条中的“卫生监督监测收费按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海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执行;清洗和消毒的收费标准和方法由市供水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修改为“卫生监督监测、清洗消毒收费按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海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执行。”


  五、新增第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此后条款依次顺延。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海口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吉林省发布人才招聘启事审批办法

吉林省人事厅


吉林省发布人才招聘启事审批办法
吉林省人事厅
吉人字(2001)37号



根据《吉林省人才市场条例》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通过新闻媒体和其他传播媒介发布人才招聘启事,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查批准。为此,制定如下审批办法。
一、审批范围
凡在国家新闻出版部门、广播电视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和国内计算机网络及国际互联网络等其他传播媒介发布人才招聘启事的用人单位(含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集体、乡镇、“三资”、民营、个体企业、外省外商驻我省机构,下同),都必须经过相应的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查批准。
二、审批权限
根据用人单位的隶属关系及招聘范围,在新闻媒体和其他传播媒体发布人才招聘启事,应由县(含县)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批。属下列情况之一的,须经省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批:
(一)驻长省属企事业单位(含由省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审批的各类公司、三资企业、民营企业及个体企业、外商驻吉林省机构)的招聘启事;
(二)省外单位(含省外在吉林省内的办事机构)在吉林省区域内公开招聘的启事;
(三)省内跨地区招聘或拟在全国性新闻媒体和其他传播媒介刊播的招聘启事;
(四)省内各企事业单位在省级新闻媒体和其他传播媒体刊播的招聘启事。
省直、中直驻省内各市、州(不含省会城市)企事业单位在本区域内招聘人才,可由当地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批。省会城市的中直企事业单位人才招聘启事,可由省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批,也可到长春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批。
经省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批的招聘启事,可在省及省内各市、州新闻媒体和其他传播媒介上刊播。
三、审批内容
用人单位发布人才招聘启事,须事先向相应的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提交有关文件的复印件(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批件,企业单位的有效营业执照);拟刊播的人才招聘启事(原文一式两份),内容应包括招聘人才的数量、岗位、条件、待遇等。
四、审批程序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自接到用人单位发布人才招聘启事申请之日起,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审查办结。对符合条件的应书面批复;不符合条件的,应通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其理由。
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批准的人才招聘启事,应在启事原文上签署意见,加盖审批专用章,并向媒体及其他传播媒介提供批准文号。新闻媒体及其他传播媒介刊播时,须同时刊播批准文号。未经审批部门同意,新闻单位及其他传播媒介不得更改广告原文内容。
五、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要加强人才招聘启事审批的管理。新闻单位和其他传播媒介对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查批准的人才招聘启事,不准刊登或播发。对由于在审批过程中把关不严或故意推拖等原因造成后果的和未经批准发布人才招聘启事的新闻单位和其他传播媒介,要按《吉林省人才市场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附:发布人才招聘启事批准书(式样)(略)


2001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