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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法与司法/王铖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05:17:36  浏览:898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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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几天,一位进入法院不久的年青法官向我诉苦,说当初进入法院之前觉得法官是一个神圣而伟大的职业,而他真正在从事审判工作之后发现当事人对他始终充满了怀疑与猜忌,尽管他已经很用心在办案了,但并没有真正相信他,甚至有人写信举报他执法不公;在他平时生活中,人们对法院法官的评价也是负面居多,打开网页中有关评论大量的网评都是不惮用最恶毒与最自私的想法猜忌、揣度我们的法官,这一切使他心中无比的困惑与忧虑,在他回家后,我给他回复了一个短信,就是下面的一则小故事:
  一人请教禅师,说有人在背地里捅他刀子,该怎么办?
  禅师拿起一把斧子,走出室外。禅师对那人说,现在他把斧子扔向天空,会怎么样呢?
  当扔出去的斧子“咣”的一声掉到地上时,禅师问:“你听到天空喊疼的声音了吗?”
  “斧子又没有伤及到天空,天空怎么会喊疼呢?”那人说。
  “斧子为什么伤及不到天空呢?”禅师问。
  “天空是那么高远,那么辽阔,斧子扔得再高,也触及不到天空的皮毛啊!”那人感叹道。
  “是啊,天空高远、辽阔,那是天空的心胸大。如果一个人有天空般宽阔的心胸,别人就是再向他放暗箭、捅刀子,也无法伤及到他的心灵啊。”
  当前我们法院及法官面临着空前的社会转型的压力,一方面是社会信仰的极度缺失,一切以利益为主导的社会思想生态产生了以经济利益为核心的利益冲突;一方面在社会利益极大的冲突之下,巨额的经济利益与政治利益对公正司法有了更高更严苛的要求,要求法院和法官来解决、化解这些矛盾。有一句格言说到:“法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没错,法律本身只是一个规则,法律本身没有任何情感与理性可以言,把一个冷冰冰的规则成为一个活的运用去解决多彩的社会问题,就需要我们法官的司法行为了。司法需要法官高于常人的信仰与世界观,一种超凡入尘的行事方法与思维方式作为基石。
  其一,法官心中要有大格局!
  格,指的是一个空间,用四块木板边边相连就成为一格;人格,指的就是一个人的心灵空间,我们常用的一个词“局限”,说的就是由于一个人人格的局限导致缺乏远见与解决问题的能力。做人要有大格局,做法官更要有大格局,从事不同的职业需要不同的格局。在商言商,作为一个商人需要的对一个行为的发展的前瞻性判断,并作出决策,商人一切以营利为目的,其格局只要对企业的发展有利,对企业的营销有利就是对的,其格的关键在于“利”字;而作为一名法官需要善的格局,需要看穿尘世间名与利,情与义的理性之高度,一个法官善的格局的高度与广度决定了其司法为人所能理解与接受的程度,试问一个有着无比的善良与理性的法官面对一点点小小的中伤与诽谤又能对他的人格产生多大的伤害呢,不就如同向天空和大海扔斧子一样吗?
  其二,法官需要一种超脱尘世名与利的心态与怜悯红尘悲苦之心。
  随着社会的发展,起诉到法院的案件都是人民内部矛盾激化和冲突的结果,人世间人来人往,利来利往。唯有能正确看待世间的情与义,财与利的法官才能正确的处理好这些错综复杂的事件。案件处理不仅是法理上的称量,更是内心中的肯定与评价,一个法官在执法时要心胸坦荡荡的面对当事人,《心经》云:“以无所得故,所以心无挂碍,以无挂碍故,无有恐怖,远离颠倒梦想,究竟涅磐。”当一个法官内心无所挂碍的时候,他的内心才会心如明镜,才能对矛盾作出正确判断并拿出正确的解决方法。
  在平时的司法工作中如何对待当事人呢?就是孔子说的八个字:“言而有信,恭而有礼呢”。记得星云大师的说过司法人员需要“三布施”,分别是“颜施,理施,义施”。“颜施”就是对人和而有亲,恭而有礼,给人好脸色。孔子说过,待人处事最难之处在于“色难”,相由心生,只有你真正把人民群众放在心上,真正的尊重他们,理解他们,你就不会“色难”,就不会出现“门难进,脸难看”的情况。“理施”,在于准确的把握案情,析法明理,把谁是谁非讲个清清楚楚。“义施”,就是向当事人表明你禀公执法不畏权钱的态度,让当事人放心。当你真正做到这“三布施”之后,你会发现当事人并不难相处,案件也更容易调解,判决双方当事人也更容易服判息诉。
  
 (作者:广西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王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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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药品临床研究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国家药监局


关于印发《药品临床研究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国药管安[2000]3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卫生厅(局),国家药品临床研究基地:
  为加强药品临床研究的监督管理工作,使药品临床研究过程规范化,研究结果科学可靠,保证药品临床研究质量,保护受试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新药审批办法》、《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等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药品临床研究的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并请转发有关单位贯彻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本辖区内的药品临床研究的监督管理,承担药品临床研究的视察与稽查工作。
  特此通知

药品监管局
二000年七月十八日

药品临床研究的若干规定

  

  一、药品临床研究包括中药、化学药、生物制品、放射性药品、国外药品在中国进行临床试验和人体生物等效性试验,以及进口药品的临床验证。药品临床研究应遵循《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GCP)。
  二、进行药品临床研究,须由申办者在国家药品临床研究基地中选择临床研究单位(负责单位和协作单位);在非基地的医疗机构进行临床研究须填报药品临床研究申请表(表1),并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
  三、选择药品临床研究单位的基本原则:
  (一)I——II期临床试验的研究单位,应是国家药品临床研究基地,若因特殊需要选择非基地医疗机构参加药品临床研究,应是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登记备案的医疗机构;
  (二)IV期临床试验的负责单位,必须是参加该药品II期、III期临床试验的研究单位;IV期临床试验的协作单位,由申办者和临床研究的负责单位选区择国家药品临床研究基地或是在国家药品监督局登记备案的非基地医疗机构;
  (三)预防性疫苗、特殊疾病的药品及部分特殊药品,可根据其临床研究的特殊性选择临床研究单位。
  四、非国家药品临床研究基地承担药品临床试验的病例数不应超过总数的50%(IV期除外)。
  五、药品临床研究基地只能按若有所思所具有的基地专业承担相应的药品临床研究,各基地专业不得进行非本专业领域的药品临术研究。
  六、凡承担药品临床研究的负责单位,必须同时参加该品种的临床试验。
  七、药品临床研究单位不得将所承担的药品临床研究工作转给未获准进行药品临床研究的单位。
  八、药品临床研究基地同一专业不得同时进行不同申办者相同品种的药品临床研究,并不得同时进行过多品种的临床研究(一般不超过3个品种)。
  九、药品临床试验中发生严重不良事件,应按GCP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分别报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司、安全监管司(表2);IV期临床试验中发生的新的不良反应和严重不良事件同时报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
  十、药品临床研究单位应寒带保存临床研究全过程的原始记录,并按规定存档。
  十一、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临床研究的全过程进行随机或有因的视察与稽查,每次将根据具体情况选择不同的项目进行视察与稽查(表3),视察/稽查结束后将结果给予被视察/稽查单位(表4)。
  十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在审评药品临床研究资料时,将对其GCP实施的情况进行评价(表5)。
  附件:略

国务院批转国家房产管理局关于制止降低公有住宅租金标准问题的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批转国家房产管理局关于制止降低公有住宅租金标准问题的报告的通知

1965年4月24日,国务院

国务院同意国家房产管理局《关于制止降低公有住宅租金标准问题的报告》,现在发给你们,请研究执行。

国家房产管理局关于制止降低公有住宅租金标准问题的报告
目前,大多数地方和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公有住宅租金标准很低,也很不一致。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月租金平均在一角左右,最低的只有几分钱;职工的房租负担,一般占家庭收入的百分之二、三,有些只占百分之一左右。租金低,不能解决维修房屋的最低需要,是房屋严重失修的一个重要原因。最近,根据各地房管部门反映,有几个省和十多个市、县以减轻职工的经济负担为理由,降低了租金标准。有的大城市机关公有住宅,从平均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月租金一角三分五厘,降为四分九厘,降低了百分之六十三点七;有的城市的公有住宅,平均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月租金,最好的一级住宅由一角五分降为九分,降低了百分之四十,较次的住宅只有三分六厘还降为二分,降低了百分之四十四。这些降租的地方房租收入大大减少,维修费更加不足,房屋失修状况将更加严重,国家财产将会遭到更大的损失。同时,由于房屋严重失修,也给住户带来很大的不便。有些地方甚至发生了租金低,没钱修房,房屋严重失修后,住户拒不缴房租的混乱局面。因此,我们认为:公有住宅租金标准,应当按照中央第二次城市工作会议的规定,贯彻实行“以租养房”的原则。现行的公有住宅租金标准,符合“以租养房”原则的,不能降低;不能做到“以租养房”的,更不能降低。
以上意见,如属可行,请批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和中央各部门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