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广州市民用建筑楼房信报箱(室)设置若干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5:48:10  浏览:979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广州市民用建筑楼房信报箱(室)设置若干规定

广东省广州市政府


广州市民用建筑楼房信报箱(室)设置若干规定
广州市政府


规定
为改善本市邮政投递条件,根据邮电部、建设部《关于在城市住宅楼房设置信报箱、信报箱群、信报间(或信报收发室)的联合通知》,结合本市的具体情况,特作如下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市区范围内的住宅楼房或住宅、商务、商业等综合楼(以下统称民用建筑)。
二、凡新建的民用建筑设置信报箱(室)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九层及九层以下的民用建筑应根据不同的条件设置信报箱、信报间或信报收发室;
(二)九层以上的民用建筑应在出入口大厅内设置信报箱群,如大楼设立管理机构的,负有信报收发职责;
(三)民用建筑可单幢设置信报箱群,也可以几幢组合在适当位置设置;组合设置规模以一百户至三百户为宜;
(四)信报箱的编号应与民用建筑的门牌号码或用户的房号相符。信报箱群的排列顺序应从上到下、从左到右;排列高度,最上排不高于一点七米,最下排不低于零点五米;
(五)设计单位应将信报箱(室)的设置纳入民用建设的设计内容,所需材料和经费统一纳入基建项目投资;凡未纳入设计内容的,城市规划部门不得审批;工程竣工后,信报箱、信报箱群、信报间或信报收发室应列入验收项目。
三、已建成或正在建设的民用建筑应按下列要求改善通邮条件:
(一)由单位统一管理的集群式民用建筑,应在辖内以若干户为单位选取适当位置设置信报箱群,也可设置若干信报收发室负责信报的接收和分投;
(二)在大院内的民用建筑应在大院出入口处设置信报箱群,如大院设有管理人员的,应兼大院内邮件的接收和分投;
(三)多层及高层民用建筑,如已设有管理用房和管理人员的,可不再独立设置信报间或信报收发室,信报的接收和分投由管理人员负责;
(四)民用建筑首层入口设置防盗闸门又无管理人员负责接收邮件的,信报箱群应改设在防盗闸门外;
(五)多层楼房的民用建筑首层入口未设防盗闸门的,信报箱群应设在首层入口处;
(六)对没有房号或房号混乱的民用建筑,由产权单位会同公安房籍部门理顺房号,并依照本规定改善辖内通邮条件。
四、信报箱、信报箱群、信报间或信报收发室应由使用单位或使用人负责更换和维修,也可委托当地邮政部门更换和维修,工料费由使用单位或使用人支付。
五、信报箱的式样、规格应征得市邮政局的认可或选用邮政部门认可的定型产品。
六、民用建筑在本规定实施一年后未按本规定改善辖内通邮条件的,其邮件按不符合通邮条件的有关规定处理。
七、市属各县和番禺市可参照本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
八、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2年12月9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4年修订)》及落实有关工作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4年修订)》及落实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上市公司和保荐机构: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4年修订)》(以下简称“新《股票上市规则》”)已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发布,自2004年12月10日起施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2年修订本)同时废止。
为做好新旧《股票上市规则》的衔接工作,根据新《股票上市规则》,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每股净资产低于面值但为正数的ST公司,暂不能向本所申请撤销对其股票交易实行的特别处理。该类上市公司在披露2004年年度报告时如果不存在新《股票上市规则》13.2.1条和13.3.1条所述情形的,方可向本所提出关于撤销特别处理的书面申请。对不存在新《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特别处理情形的上市公司,本所将撤销相关特别处理。
二、上市公司现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签署《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并于2005年1月31日之前报送本所。
三、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秘书尚未取得本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培训资格证书》的,应当在2005年6月30日之前参加本所的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班并取得《董事会秘书培训资格证书》。否则,本所将建议公司更换董事会秘书。
四、对于2004年发生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上市公司可以根据情况自愿选择是否执行新《股票上市规则》10.2.10条的规定。
特此发布并通知。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4修订)》.doc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附件下载:
http://www.szse.cn/UpFiles/Attach/1412/2004/11/29/1031310468.doc

转发市科委、市财政局拟订的《关于我市引进国外人才经费开支渠道和管理办法的意见》

天津市政府办公厅


转发市科委、市财政局拟订的《关于我市引进国外人才经费开支渠道和管理办法的意见》
天津市政府办公厅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科委、市财政局拟订的《关于我市引进国外人才经费开支渠道和管理办法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即按照执行。

关于我市引进国外人才经费开支渠道和管理办法的意见
市人民政府:
根据财政部、国务院科技领导小组办公室〔1984〕国科办发010号《印发〈关于引进国外人才经费开支渠道和管理办法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结合我市情况,现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聘请国外专家(包括短期、长期和定居的)参加我国各项建设事业所需的经费,由聘用单位严格按照《暂行规定》第(一)条规定的经费渠道开支。
二、几个单位共同聘请国外专家所需的经费,应按每个单位的实际受益情况,确定适当比例分摊,按第(一)条的规定开支。
三、聘请国外专家确需《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的各项引进国外人才专项费用的,由聘用单位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附送按《暂行规定》附件一的表格要求编报的引进国外人才专项费用预算,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人民政府委托市科委汇总编报全市的引进国外人才专项费
用预算,向国务院科技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此项费用经国家综合平衡批准下达后,由市科委会同市财政局,按照批准下达的预算和开支内容,妥善安排使用。年度终了,由市科委按《暂行规定》附件二规定的表格,向国务院科技领导小组办公室编报当年引进国外人才专项费用决算,
并对其使用效果、建设要求等情况,加以详细说明,随同决算一起上报,并抄报财政部。
四、引进国外人才所需外汇的使用,由市科委负责按《暂行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办理。
五、各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管好、用好引进国外人才的专项费用,有关财政部门要大力支持引进人才的工作,协助引进人才单位做好对这项资金的管理工作,并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要按《暂行规定》第(五)条严格查处。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执行,并将《暂行规定》一同印发。

财政部、国务院科技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引进国外人才经费开支渠道和管理办法的暂行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引进国外智力以利四化建设的决定》和《关于引进国外人才工作的暂行规定》,现就引进国外人才经费开支渠道和管理办法,暂作如下规定。
(一)聘请国外专家(包括短期、长期和定居的)参加我国各项建设事业所需的经费,仍由聘用单位按原经费渠道负责开支。属于基本建设(包括引进项目)、技术改造、攻关和新产品开发等项目的引进国外人才经费,在相应的项目费用中开支。属于其他方面的引进国外人才经费,企
业单位聘用的,在企业管理费中开支;事业单位聘用的,在事业费中开支;行政单位聘用的,有外事费的在外事费中开支,无外事费的在行政费中开支。我驻外使(领)馆为引进国外人才开展工作的正常经费,在使(领)馆经费中开支。
(二)为保证引进国外人才工作的顺利开展并创造必要的条件,其所需经费除在本规定第(一)条规定的有关费用中予以安排解决外,从一九八四年起国家财政拨出一笔引进国外人才专项费用,用于:
1.重点资助费。即国家重点建设项目、重点企业技术改造项目、重大科技攻关项目、缺门学科和新兴科技等领域,因某种原因,其引进国外人才经费不足或全部负担有困难的,给予适当补助的费用。
2.活动经费。即为开展引进国外人才工作(包括建立人才库和开展人才咨询工作)所发生的出国费、招待费;对国外民间组织的资助费;对外宣传费和我驻外使(领)馆承担引进国外人才的专项活动费。
3.突出贡献奖励费。即对帮助我方工作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取得关键技术突破等的专家的奖励费用。聘用单位可向其主管部门推荐获奖对象,并由主管部门调查核实,提出评定理由和奖励标准,报国务院科技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呈批。
4.特殊性开支。即在上述1、2、3项以外的一些特殊费用。此项费用由国务院科技领导小组办公室掌握,专项审批拨付。
(三)引进国外人才工作所需外汇的使用原则。
1.引进国外人才工作所需的外汇,原则上仍按照现行的有关规定办理。即:属于企业、基本建设部门随项目聘请的专家从贸易外汇开支;属于行政、事业部门聘请的专家从非贸易外汇开支。
2.由中央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批准使用的外汇(专家的工资、活动经费、奖励费和特殊性开支)从非贸易外汇中开支。
3.受聘专家的工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比例,兑换外汇。外汇可按月兑换,也可在离华时一次兑换。
4.引进国外人才专项用汇,由国务院科技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管理,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编送年度非贸易外汇支出计划和决算。
(四)引进国外人才专项费用,由国务院科技领导小组办公室归口统一管理,负责向财政部汇总编送年度预、决算。
各部门、各地区应根据当年或每批引进国外人才计划和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开支范围,确需国家在引进国外人才经费上给予适当补助的(含外汇额度),按聘用单位的隶属关系,由中央各主管部门和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按附件一的表格要求,向国务院科技领导小组办公室编报
引进国外人才专项费用预算。国务院科技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财政部,本着区别轻重缓急和国家财力的可能,对各部门、各地区报来的引进人才专项费用预算,经过综合平衡报请中央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批准后,下达给各部门、各地区。
各部门、各地区应按照批准下达的预算和开支内容,妥善安排使用。年度终了,应按附件二规定的表格,向国务院科技领导小组办公室编报当年引进国外人才专项费用决算,并对其使用效果、建议要求等情况,加以详细说明,随同决算一起上报,并抄告财政部。
(五)各部门、各地区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管好、用好这笔专项费用,以达到用有限的资金取得较大经济效益的目的。各级财政部门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对这项资金的管理工作,并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铺张浪费,挪做其他开支的,应立即停止拨款,抽回这笔专项费用。对
用这笔专项费用为个人、小团体谋利益的当事人和有关领导人,以及贪污行贿者,必须严加惩处,直至追究有关刑事责任。
(六)各省、市、自治区的地方资源,智力开发建设,重点企业技术改造,重点科技项目和中心城市建设等所需引进国外人才的经费,是否给予资助或者设立地方引进国外人才专项费用,请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中央有关引进国外人才工作的指示,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参
照本规定研究确定。



1984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