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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防范工程索赔风险及应对措施/孟圣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0:42:35  浏览:812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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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索赔事项的到位与否,涉及到该项目的亏损或者盈余及多少的重要指标,也是反映该施工企业项目管理水平的重要体现,希望各施工单位能够重视索赔事件及索赔人员的管理和培训,有效的保障项目利润的实现!

工程索赔是在工程承包合同履行中,当事人一方由于非自身原因或者另一方为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而遭受损失时,向另一方提出赔偿要求的行为。通常是指承包人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对非自身原因造成工程延期、费用增加而要求业主给予补偿损失的一种权利救济措施。往往工程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极低的价格承接到工程,主要是想在施工过程中争取索赔事项来弥补当场的低中标风险,从而获得利润。而实际操作过程中,承包人仅知道部分索赔事项,往往延误了索赔时间和索赔项目导致自身利益受损。

工程索赔的主要环节大致有如下几项:1、延迟交付施工现场;2、延迟供应材料、设备;3、拖延质量验收;4、迟延支付工程款;5、赶工费的增加;6、不可预计的障碍发生等等。以上这些都是可以向业主提出索赔的事项,建议在施工合同中用在专用条款中将各项事项发生的节点约定清楚,等到发生索赔事宜时,可以有据可循!
如果出现上述索赔事项后,如何很好的完成索赔行为就成为各个施工单位的诟病了,下面我结合办理施工案件的经验和部分项目经验的实际体验,来和大家探讨一下如何防范工程索赔的风险。

首先,要提高承包人合同管理人员的合同管理意识和索赔意识,建议委托专业律师对公司的项目管理人员进行专项培训。只有承包人管理人员具备索赔意识后,才能在施工过程中注意对有关索赔资料进行收集和整理。

其次、及时收集与索赔有关的证据,包括招标文件、工程合同及附件,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工程施工图纸、技术规范等;更长各项有关设计交底记录变更图纸、变更指令等;工程各项经发包人或工程监理签字的签证单;工程各项往来函件通知答复等;工程各项会议纪要,施工计划和现场施工记录等;施工日报及工长的工作日记、备忘录等,已经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气象记录温度风力雨雪等;工程材料的采购、订货运输进场验收使用等方面的凭据。

再次、及时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在索赔事件发生后,施工单位应把握索赔时机在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工程师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声明将对此事件索赔,监理收到通知书后,应尽快收集能够支撑索赔成立的证据,编制索赔报告,在监理收到通知后28天内,再交监理提出索赔的具体内容。如果对方不作出反应,可以要求对方在索赔报告上签收,或者邮件到对方指定的收件地址,表明对方已经收到了索赔通知,等到施工过程后期找机会进行确定,或者工程验收决算时一并提出,不然将失去索赔权利。

最后、还是要加强索赔的管理。施工企业应建立索赔管理台账,及时详细记录合同工期内发生的每笔索赔事件,完工时形成一份完整的台账,作为竣工验收资料的组成部分。承包人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要克服只注意索赔事项的提出,不重视索赔过程中的证据收集和及时作出索赔报告的坏习惯。

索赔事项的到位与否,涉及到该项目的亏损或者盈余及多少的重要指标,也是反映该施工企业项目管理水平的重要体现,希望各施工单位能够重视索赔事件及索赔人员的管理和培训,有效的保障项目利润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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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采用标准问题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函〔2004〕282号




关于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采用标准问题的复函
安徽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采用标准的请示》(环科函〔2004〕285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是评价我国地表水环境质量状况的基本依据,该标准按照地表水环境功能分类和保护目标,规定了水环境质量应控制的项目和限值。《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CJ3020-1993)是生活饮用水净化设施生产工艺参考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卫生部,2001)用于考核净化后水质能否达到居民生活饮用水卫生要求。评价水质应根据目的合理选择使用上述标准。考核生活饮用水源地水质状况应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湖库的总氮和总磷是控制湖库富营养化的指标,这两项指标在个别时段超过Ⅲ类水标准值并不表明该水域不能作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

  三、对划定的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若个别指标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水标准要求,应有针对性地采取污染防治措施,不断改善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尽快全面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的要求。

  二○○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税收征收经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废止)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税收征收经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1992年11月10日,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现将《农业税收征收经费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农业税收征收经费管理规定

附件:农业税收征收经费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农业税收征收经费的管理,建立健全核算制度,严肃财经纪律,保证农业税收工作的顺利进行,现作如下规定:
一、征收经费是各级财政征收机关保证农业税、牧业税、农林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征收管理工作的专项资金。
二、征收经费的来源包括,各级预算安排及按规定从农业各税中提取的征收经费。
三、征收经费使用范围:
1.业务费。包括业务培训费;各种帐表、票证、册籍和业务资料的购置、印制费;办公用品支出及专业会议等费用。
2.宣传费。包括印刷宣传资料、制作宣传品等费用。
3.购置费。用于加强征收手段的交通工具、办公用具购置和维修费;基层征收机关房屋修缮费。
4.按规定范围和标准支出的农业税收人员着装费。
5.按规定支出的基层征收人员的劳保用品、福利费用和补贴,助征人员工资及奖金。
6.支付代征单位的劳务费。
7.直接用于征收业务工作的其他支出。
四、征收经费的管理
1.各级财政征收机关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经费会计,负责征收经费的会计核算工作,对征收经费资金活动进行系统、完整的核算、监督和分析。
征收经费会计人员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会计人员工作规则》所确定的权限和职责,执行国家财务制度,维护国家财经纪律。
2.征收经费的具体会计核算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征收机关参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办法制定,报财政部备案。
3.征收经费要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与征收业务无关的支出。年终结余准于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4.各级征收机关应在年度开始前编制年度经费预算,月、季末编制收支会计报表,年末编制经费收支决算报表,逐级上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征收机关应于次年3月底前将年度经费决算会同农业税收决算报财政部。
5.各级财政征收机关应加强对征收经费的管理和监督,建立严格的报销和审批制度,定期检查所属单位的经费使用情况,对违反财务制度的要及时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