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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中附随义务的特征与意义/王春胜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07:50:50  浏览:906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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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中附随义务的特征与意义

王春胜


  “所谓附随义务是指在债的关系发展过程中,债务人在给付义务之外,基于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债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而应履行的义务,如照顾义务、保管义务、协助义务、保密义务、保护义务等”。 其中“给付义务包括主给付义务和从给付义务,主给付是指债所固有的和必备的并用以决定债的类型的基本义务。从这个定义的表述来看,附随义务包括先合同义务、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后合同义务。这种附随义务势力范围涉及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终止的整个过程。先合同义务、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后合同义务虽然在一些方面存在差异,但它们在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利益,实践诚实信用原则,保护交易的安全性和稳定性上更多的是一种共同性。 
  一、附随义务的特征:
  附随义务具有以下特征,(1)附随义务具有从属性。由于附随义务的存在价值主要是使债权人的利益得到更好的实现,所以,在合同关系中附随义务居于从属地位。(2)附随义务具有不确定性。一般而言,合同义务分为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两种,而且这些义务在合同成立之初就已经被确定。但是,附随义务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它并非自始确定,而是随着合同关系的进行,视具体情况要求当事人遵守一定的义务,以维护对方当事人的利益。(3)附随义务具有法定性。合同法属于私法范畴,合同法中的大多数条款均属于任意性规范,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可以在契约自由原则的框架内自主决定合同内容,合同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设定具有任意性;而附随义务则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即使当事人双方在订立合同时没有约定,也不影响该种义务的存在,而且,此类义务一般情况下当事人也无权废止。 
  二、附随义务的意义 
  首先,附随义务的确立反映了诚实信用原则的价值,弥补了传统债法的不足。通说认为,附随义务的形成,其理论基础为诚实信用原则。在现代民法中,诚信原则被有“帝王条款”之称。当合同所约定的内容不能通过合同解释的方法加以明确时,法官应依诚信原则,对合同义务予以扩张,以补充合同内容,使合同当事人的合同利益和人身、财产安全得到周全保护。加上附随义务具有可变性和不确定性,因而合同当事人很难在合同中约定附随义务的内容,而诚实信用原则的内容具有抽象性和效力的强制性,从而为确认与履行扩延合同义务提供了相应的模式,弥补了合同自由原则以个人利益为本位而引发的不正当竞争,达到衡平当事人的利益,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的目的。 
  其次,附随义务的确立,适度加重了债务人的义务。法律从以前仅保障债权人实现给付义务,扩大至债权人利益的全面满足,加大了对交易秩序的保护力度。法律要求债务人履行附随义务,从表面上看,似乎使债权的内容予以扩大,反映了法律对当事人利益保护日益周密化、细致化的趋势,但实质上,还反映了以权利本位为主兼顾社会本位的现代民事立法思想。因为只有在债权人的利益得到全面保护的前提下,整个社会的交易秩序才能稳定、安全整个社会的经济运行机制才能良性循环。所以,法律以附随义务约束债务人,不仅符合社会现实经济生活需求而,且具有保护债权人利益和稳定交易安全的双重功能。 
  再次,附随义务的确立促使民事债法理论的完善和健全。传统债法理论不仅以法律规定或有效成立的合同为当事人间形成债权债务的依据而,且还以法定或约定义务为债务人的履行范围。但随着诚实信用原则在债法中的运用,附随义务理念被接受,传统的债法理论框架被打破对,传统的债法相对性理论予以修正已势在必行。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依据债法相对论或契约合意论已,无法解释债务人义务的扩大特,别是从合同成立之前至合同消灭之后始终存在附随义务等问题。因此有的学者以契约关系论来解释附随义务为何在合同之前或之后均存在的问题,于是,有的学者提出在债的体系各阶段的附随义务和给付义务组成了一套完整的、科学的义务体系,即“以主给付义务为核心,由近而远渐,渐发展产生从给付义务,以及以保全给付利益为目的及维护相对人人身及财产为目的附随义务”。
 
 
北安市人民法院 王春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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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土地管理局政策法规司关于对《土地管理法》有关问题请示的答复

国家土地管理局政策法规司


国家土地管理局政策法规司关于对《土地管理法》有关问题请示的答复
国家土地管理局政策法规司



湖南省国土局:
你局湘国土函[1991]61号《关于如何执行〈土地管理法〉第十九条等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同意你局关于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不予补偿的意见。
二、关于国营单位在征用或者划拨的国有土地上建筑的房屋因自然灾害、人为因素等情况损毁后,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如何处理问题。我们意见,如果原土地使用者不再需要继续使用土地而主动放弃土地使用权权利,可以无偿收回土地;如果原土地使用者需要重新建筑,并符合国家有关
规划和建筑管理的要求,应当允许继续使用土地,但房屋损毁后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连续二年未使用的,应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收回土地使用权。土地收回后,可以依法有偿有限期安排使用。
三、关于单位和个人通过征用或者划拨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两年内不再需要使用而交由土地管理部门另行安排使用,新用地单位是否按原用地单位和个人实际支付的费用给予补偿问题。我们意见,单位和个人征用或者划拨的土地属于国家财政拨款的,新用地单位可以不向原用地
单位和个人支付补偿费用,但可以由国家有偿划拨给新用地单位使用;属于“贷款”或者自有资金的,可以由新用地单位向原用地单位支付补偿费用。
四、同意你局关于对农户庭院经济用地的意见,即:应当从严控制,不能开口子。



1992年6月3日

卫生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查处在食品中使用罂壳(籽)等违法行为的通知

卫生部 公安部 国家工商局


卫生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查处在食品中使用罂壳(籽)等违法行为的通知
卫生部、公安部、国家工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公安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一个时期以来,一些地方的食品卫生监督机构不断发现食品经营户在食品中违法使用罂粟壳(籽),损害消费者健康的问题,其所使用的罂粟壳(籽)均来源于非法种植,必须严加查禁。早在1987年底,四川省内江、成都、遂宁、宜宾、德阳等市的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对268家
火锅店进行检查,就发现67家的火锅里有罂粟壳,5家有头痛粉,检出率占26.87%。最近,洛阳市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根据群众举报,也查出70家食品经营户在牛肉汤、烩面、米皮、凉皮等食品中使用罂粟壳(籽)。食品卫生监督员在检查两户凉皮摊点时,在其加工场所查获罂
粟籽5公斤,罂粟壳52.5公斤。
罂粟壳俗称大烟壳,含有吗啡等物质,易使人体产生依赖性而造成瘾癖,对人体肝脏、心脏有一定的毒害作用,因此,在我国很多法律、法规以及1990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禁毒的决定》中均明令严禁种植罂粟,对非法种植者按违法犯罪行为严加惩处,其目
的就是要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极少数食品生产经营者,特别是个体食品经营户为牟利,无视国家法律、法规,置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于不顾,与私自种植、运输、贩卖罂粟壳(籽)者沆瀣一气,在食品中大肆使用罂粟壳(籽),以招徕生意,影响极坏,危害极大,且有日益扩
散、蔓延的趋势,必须依法从严从快惩处,为此,特通知如下: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其所属食品卫生监督机构、药政机构,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接到本通知后,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有关部门的配合下,对管辖范围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重点是个体食品经营户)及罂粟壳(籽)的供应、使用等单位加强监督检查,非法种植、供应
、使用罂粟壳(籽)情况较严重的地区,要组织力量进行一次认真、全面的清查。发现非法供应、使用罂粟壳(籽)者,食品卫生监督机构、药政机构,公安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等部门要各司其职,根据《食品卫生法(试行)》、《禁止食品加药卫生管理办法》、《药品管理法》、《麻醉
药品管理办法》、《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进行查处,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要充分认识查禁非法种植、供应、运输、使用罂粟壳(籽)等违法行为的艰巨性、复杂性和长期性,把这项工作列入监督检查工作的重要内容,长抓不懈,做到集中打击和日常的监督检查相结合。查禁中要注意充分发动、组织群众,特别是对那些身受毒品危害的消费者,要鼓励他
们积极提供线索,揭发不法行为,以使打击工作更加准确、及时、彻底,达到预期效果;
三、请将查处结果于今年12月31日以前函报卫生部卫生监督司、药政管理局,公安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查处中有什么问题,可随时函告或电告我们。



1991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