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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人接听举报电话”的单位领导当问责/杨涛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2:15:34  浏览:897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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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人接听举报电话”的单位领导当问责

杨涛


河南省政法部门为响应省委七届七次全会要求省级领导干部和省直机关带头大兴求真务实之风,真抓实干、狠抓落实的号召,率先推进服务承诺制,以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一些问题,从8月25日至31日,省公、检、法、司相继在省内主要媒体公开发布各自执法为民、便民利民的一系列承诺,并公布了各家的举报电话。然而随后就不断有读者反映,这些公布出来的举报电话多数不起作用。(《河南日报》9月8日)
每当中央或者地方党委、政府出台了新的政策、新的精神,有关的国家机关都会配合出台一些新的举措,以表示坚决拥护、贯彻和支持。但是,这些举措出了文件,大会上宣读了,媒体上宣传了,至于是否真正地执行和落实,有关部门就显得不太热心了。像河南省的一些司法机关一样,公布的举报电话,有的根本就是私人电话,有的是电话没有人接,还有的是接听电话的人上演“踢皮球”,所谓的举报电话成为这些机关的作秀的道具。其实,何止是举报电话遭此厄运呢?一些单位的举报信箱,鸟儿在上面筑巢,推行的“一把手接待日”没实行几天就由工作人员来效劳等等事例举不胜举。
说到底,一些国家机关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现象,在于领导的观念上根本就没有把群众利益放在心上,也根本没有下决心去真抓实干,只是把出台的一些新举措作为自身积极拥护上面政策、精神的道具。在这些领导看来,表态比干实事更为重要。上面有了新精神,如果不配合出台相应的措施,那就是对于上面的精神不拥护、不贯彻,那就有可能危及自身的前途命运,所以要想方设法迅速出台相应的措施,并且要在大会小会强调,并且要请媒体多加宣扬。但是,要真正落实这些措施难度又很大,还会触及自己或下属的利益,而且更为重要的是,他们知道,就是不落实这些措施,也不会给自己带来什么不利后果,上面根本就没有制定对下级不落实自身承诺的惩罚措施,许多上级也许就是要听一些好话而已,大家只是关心你说了什么,并不关心你做了什么。所以,他们敢于对上欺骗,对下糊弄。
因而,问题虽然出在下面,根子还是在于上面。上级要应当多关注下级为拥护、贯彻新的政策、精神做了什么,而不是他们说了什么。上级要痛下决心,动真格,制定对不认真落实自身承诺的问责制度,发动群众、媒体进行监督、举报,及时对不履行承诺行为的单位和领导进行曝光,并追究这些单位领导的责任。人大也要充分发挥自身的监督职能,人大代表要敢于质询这些国家机关落实承诺的情况,并将此作为对其任免的依据之一,让这些领导不仅要对上负责,也要对下负责。这样一来,相信这些国家机关就不敢瞒上欺下,再将自身承诺作为道具去作秀了。

通联: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tao1991@tom.com
tao9928@tom.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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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新产品投产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化工部


化工新产品投产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1985年12月19日,化工部

第一条 为了积极促进化工新产品的发展,加速速化工产品结构的调整,提高全行业和社会的经济效益,本着改革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化工新产品是指第一次生产的具有新结构、新组分、新性能、新规格的化工产品,包括新开发的产品、品种,老产品的更新换代和新增加的系列品种,经过化学工业部科技局及有关主管司局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公司)及计划单列市化工局(公司)组织技术鉴定,达到技术质量标准的化工产品。
第三条 化工新产品分为两类:
第一类是全国范围内第一次生产的化工新产品(暂称一类化工新产品),须由化学工业部科技局及有关主管司局组织技术鉴定证明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公司)组织技术鉴定证明并报经化学工业部科技局审核批准,确认为全国性的化工新产品。
第二类是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第一次生产的化工新产品(暂称二类化工新产品),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公司)组织鉴定证明并批准为本地区的化工新产品。
第四条 化工新产品投产计划是指通过中试(或模试)技术鉴定,达到质量、技术标准,具备正式投入生产条件的化工新产品的投产(包括试生产)计划,不是新产品的试制计划。
第五条 对化工新产品既要鼓励发展,又要加强管理与指导,积极开展应用技术服务,加强市场调查预测,搞好产需平衡和合理布点,防止盲目发展、重复生产,搞好三废治理,防止环境污染。
第六条 按照统一计划分级管理的原则,化学工业部主要掌握全国化工新产品发展情况和管理现行部管生产计划产品目录内的主要化工行业的新产品、新品种的投产计划(今后视发展情况可将达到一定规模的有发展前途的重要新产品逐步纳人部管计划产品目录内),其他新产品的投产计划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公司)负责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公司)要指定一个部门和专人专管或兼管新产品投产计划工作。
第七条 对列入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公司)投产计划的新产品生产所需原材料,按现行物资供应体制,各级主管分配部门应给予照顾、积极安排。其产品销售,凡属现行部管产品由化学工业部主管分配,其他产品将根据发展情况,再行商定。
第八条 按照国发(1985)21号文规定,对列入计划投产的新产品,可向当地政府申请低息贷款和产品减免税等优惠待遇。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公司)每年将本地区范围内第一次生产的全部化工新产品,按附表格式要求单独编制新产品投产计划,其中属部管计划产品要附部和省级的新产品技术鉴定证书(内容应包括:新产品的化学名称、结构式、分子式、性能、用途、生产工艺和三废治理等),一并上报化学工业部计划司和科技局各一份。
第十条 化学工业部计划司会同科技局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报的新产品投产计划和技术鉴定证书进行审查筛选,提出年度全部一类化工新产品投产的品种目录汇编资料,供有关部门参阅,其中属部管计划产品由部负责平衡安排下达计划,其他新产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公司)负责安排下达计划。
第十一条 化工新产品投产后三个月到半年,由主管部门组织一次验收。
第十二条 对新产品投产计划执行情况,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公司)每季检查一次,半年对部管计划新产品投产情况统计上报一次,年终对全部新产品投产计划执行情况全面统计总结一次,简要说明:计划完成情况,经济效益情况,存在的问题和措施建议等,于翌年一月份报化学工业部计划司和科技局各一份。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1986年1月1日起施行,由化学工业部计划司负责解释。
附表 化工新产品投产计划表
省(区、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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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产量│ │ │ │
│ │ 产品名称 │规格和结构│(t) │生产企业│鉴定单位│主要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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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部管计划产品│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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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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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省管计划产品│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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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地质矿产部《小秦岭金矿区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更换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使用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地质矿产部《小秦岭金矿区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更换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使用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地质矿产部制定的《小秦岭金矿区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更换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使用办法》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研究试行,切实把小秦岭地区矿业秩序整顿好、治理好。

小秦岭金矿区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更换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使用办法
一、为贯彻落实《小秦岭金矿矿业秩序治理整顿意见》,加强小秦岭金矿区金矿资源勘查、开采的管理,试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使用制度,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二、凡在小秦岭金矿区从事金矿资源勘查、开采的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
三、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有关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小秦岭金矿区金矿资源勘查、开采的重新登探矿权、采矿权有偿使用的管理工作。
四、在小秦岭金矿区从事金矿资源勘查的单位,必须按区块重新申请登记,有偿取得探矿权。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小秦岭金矿区跨省级行政区域的金矿资源勘查登记管理工作。有关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秦岭金矿区的金矿资源勘查登记管理工作。
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小秦岭金矿区现有从事金矿资源勘查的探矿权人(以下简称探矿权人)须持有效勘查许可证到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重新登记手续。
五、申请金矿资源勘查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下列文件,缴纳申请登记手续费200元。
(一)从事金矿勘查单位的资格证书复印件;
(二)勘查项目的总体设计、年度计划、勘查合同及其有关文件;
(三)完成该项勘查工作的资金证明;
(四)按要求填写的申请登记书;
(五)按照基本单位区块、四分之一区块和小区块划定的1:5万勘查区块范围图和工程布置图;
(六)原勘查许可证及其批准的探矿权范围图。
六、申请金矿勘查的项目,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普查项目的申请登记期限不得超过四年;详查、勘探项目不得超过两年。
(二)每个项目允许的最大范围为10个基本单位区块。
(三)能够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汇交资料。
(四)能够履行本办法规定的其它各项义务。
七、登记管理机关在受理探矿权申请后,4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不准予登记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但有特殊情况的除外。
申请人在接到批准登记通知后10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缴纳探矿权使用费,领取勘查许可证。逾期不到登记管理机关缴纳探矿权使用费的视为放弃申请登记。
八、探矿权人在每一勘查年结束时,必须核减除勘查控制矿体范围区块外的二分之一区块范围,并将保留部分和核减部分的区块范围图、勘查资金投入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缴纳相应的探矿权使用费,办理区块核减注销手续。
九、探矿权人每一勘查年必须完成下列要求的最低勘查资金投入:
第一勘查年普查项目为每平方公里20000元;详查项目为40000元,勘探项目为60000元;从第二勘查年开始,每一勘查年比上一勘查年增加10000元。
十、在小秦岭金矿区从事金矿资源开采的单位,必须重新申请登记,有偿取得采矿权。
十一、采矿单位应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依据地质矿产部第20号令《矿产储量登记统计管理暂行办法》持下列文件到有关省级矿产储量登记统计管理机关进行储量登记:
(一)采矿许可证副本;
(二)矿区开采范围图、矿区范围图;
(三)矿区储量报告及批准文件;
(四)开采范围内截止1995年底保有储量说明书及有关省级矿产储量审批机构的核定文件。地质工作程度低的采矿单位,应委托地勘单位对矿山地质情况进行简测,计算保有储量并编写说明书。
十二、省级矿产储量登记统计管理机关将登记结果向地矿部备案。对核定保有储量1吨以上(含1吨,下同)的矿区同时报冶金部备案。
十三、勘查、开采(矿区)范围有重叠的,矿产储量登记统计管理机关有权暂缓登记,并限期由当事双方协商解决后,重新向储量登记机关上报有关资料。
十四、范围重叠的当事双方协商不成的,由省级地矿行政主管部门依下列原则重新划定:
(一)优先考虑上级勘查、采矿登记管理机关所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矿区范围。
(二)矿区范围、开采范围重叠:以开办矿山批准文件或采矿许可证颁发日期为先者优先划定;批准日期和颁发采矿许可证日期,以批准日期为先者优先划定。
(三)矿区范围、开采范围与勘查范围重叠:
1、在1987年以前建设的生产矿山内,勘查范围与开采范围重叠,无论采矿权确定先后,均优先划定生产矿山开采范围。
2、在1987年以前建设的生产矿山内,勘查范围与矿区范围重叠,在不影响矿山正常生产生活和已投入的生产勘查的情况下,优先划定勘查范围。
3、1987年以后的新建矿山企业开采范围与已有的勘查范围重叠,探矿权设立先于采矿权的,优先划定勘查范围,酌情考虑矿山企业开采范围;采矿权设立先于探矿权的,优先划定矿山企业开采范围,适当考虑探矿权人的勘查范围。
4、1987年以后新建矿山矿区范围与已有的勘查范围重叠,优先划定勘查范围。
十五、矿山企业之间因历史遗留问题产生的资源争议,双方协商不成时,按照“尊重历史,照顾现实”的原则,根据企业隶属关系,按以下方式处理:
1、省内所属矿山企业之间的争议,由省人民政府提出处理意见;
2、中国黄金总公司所属矿山与省内所属矿山之间的争议,由省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小秦岭矿业秩序治理整顿协调小组商定,协调小组不能统一意见时,由地矿部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处理。
解决资源争议后的矿山企业,凭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的处理意见,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取得采矿权。
十六、采矿单位应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持下列材料到有关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矿山环境影响报告或矿山环境保护材料的复核登记。
(一)矿山环境影响报告书或有关环境保护材料;
(二)矿山环境现状报告;
(三)矿区污染防治和生态恢复规划。
保有储量小于1吨的矿山,由有关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复核;1吨以上的由有关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复核后上报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必要时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复核。
十七、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发或缓发采矿许可证:
(一)没有矿山环境影响报告书;
(二)矿区环境现状不清;
(三)没有提出矿区污染防治和生态恢复规划的。
十八、资质认定合格的采矿单位应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向采矿登记管理机关提供以下材料重新进行采矿登记:
(一)采矿权申请登记表;
(二)储量核定意见书和已履行储量登记手续的证明;
(三)矿山设计及批准文件;
(四)黄金管理部门重新核发的批准证书;
(五)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六)开采范围图、矿区范围图;
(七)矿山开采情况报告书;
(八)在地矿部领取采矿许可证的矿山企业出具省地矿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
十九、已经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划定范围、审查合格的采矿单位,要与采矿登记管理机关签订采矿权有偿使用合同。合同采取统一文本,由地矿部统一制定。
二十、保有储量小于1吨的采矿单位,由有关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核、划定范围、签订开采合同并颁发采矿许可证;保有储量1吨以上的采矿单位,由地矿部审核、划定范围、签订开采合同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二十一、小秦岭金矿区探矿权、采矿权有偿使用收费标准:
探矿权使用费按勘查年计算,每年缴纳。重新登记的普查找矿项目第一勘查年的探矿权使用费为每平方公里200元,详查项目为每平方公里400元,勘探项目为每平方公里800元;从第二勘查年开始,普查项目第一勘查年较上一勘查年增加200元,详查增加400元,勘探增
加800元。
采矿权使用费按所占用的金矿储量计算。采矿权使用费标准为:1000元/吨储量。采矿权使用费不足10000元的,按10000元收取。
二十二、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由发证机关统一征收,统一管理,统一使用。
二十三、按采矿权有偿使用合同缴纳了采矿权使用费的采矿单位,由采矿登记管理机关重新颁发采矿许可证。
二十四、领取了采矿许可证的矿山企业,其矿区范围由县级人民政府进行公告;由省级采矿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单位设桩标界。具体办法由地矿部另行规定。
二十五、本办法由地质矿产部负责解释。
二十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1996年10月21日